← 真题拆解2018民法单选

宣告死亡VS宣告失踪:当妻子要送养儿子,父母与配偶的申请权谁优先?

你以为宣告死亡的申请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错!飞机失事等意外事件下,这个顺序限制被彻底打破了。

题目

2014年6月1日,家住北京市通州区的韩某乘坐MH360航班从马来西亚飞回北京。飞机中途失事,至今下落不明。韩某妻子何某欲将儿子小韩送养以便再嫁。韩某的父母不知如何处理,咨询刘律师。关于刘律师的答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韩某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韩某死亡有顺序先后的限制
B. 韩某的父母申请宣告韩某死亡,其妻何某申请宣告失踪,通州区法院应当根据父母的申请宣告韩某死亡
C. 如通州区法院宣告韩某死亡,则判决作出之日视为韩某死亡的日期
D. 如通州区法院宣告韩某死亡但是韩某并未死亡的,在被宣告死亡期间韩某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这道民法单选表面在考宣告死亡的规则,本质是在用“时点效力”做判断轴,再用“时序错位”制造误选。

看懂这题,你会知道这个考点为什么能被反复变形来考。

秒解口诀

“意外事件满二年,死亡条件已符合;有人申死有人申失,法院必须判死亡——顺序限制此时破。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将一般规则绝对化:宣告死亡申请确有顺序(配偶→父母→子女),但《民法典》第47条明确规定了例外——“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B项正是此例外情形。

C项陷阱在于混淆了两种死亡日期确定规则:一般下落不明满4年是“判决作出之日”,但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且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是“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D项陷阱在于将“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误判为效力待定,实则为有效(除非撤销死亡宣告后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主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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