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分期支付价款:房屋买卖中“分期付款”的法定要件陷阱分析
考生最容易把‘价款分两次付清’直接等同于‘分期付款买卖’,却忽略了法律对分期付款买卖的特定构成要件要求。
题目
2015年5月10日甲公司与方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2016年5月10日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价款分2次付清”。2015年6月10日,甲公司将该套房屋再次以400万元出卖给韩某,双方约定2016年5月6日交房,交房后10天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16年5月10日,甲公司未按约定与方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方某得知甲公司已于2016年5月6日将房屋交付韩某使用,遂产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 甲公司与方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B. 如方某举证证明甲公司与韩某构成恶意串通,则甲公司与韩某的购房合同无效
C. 2016年5月6日后,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韩某承担
D. 若甲公司未交付韩某房屋,韩某可以催告甲公司在3个月内交付,逾期不履行的,韩某可以解除合同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甲公司一房二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考查分期付款认定、合同效力、风险负担及解除权等规则。
秒解口诀
口诀:分期付款要记清,至少三次是法定;两次付款虽分期,不符要件非此类。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A选项设置了‘概念混淆陷阱’:利用‘分2次付清’这一生活化表述,诱导考生将其直接等同于法律上的‘分期付款买卖’。
B选项的陷阱是‘条件前置陷阱’:恶意串通导致合同无效本身正确,但需要方某举证证明,这是对《民法典》第154条适用条件的考查。
C选项的陷阱是‘风险转移时点陷阱’:房屋交付后风险转移给买受人(韩某),但考生可能误以为风险随所有权转移。
D选项的陷阱是‘催告期限陷阱’:命题人故意设置3个月催告期,符合《民法典》第563条关于房屋买卖解除权的规定,但考生可能误以为期限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