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陷阱:乙丙合同有效≠丙能要求继续履行,避税条款与合同效力分离
你以为乙丙合同有效就能要求继续履行?错!关键在甲乙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乙已丧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能。
题目
2015年10月1日,甲将自己的房屋以350万元卖给乙,双方约定2016年1月1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同时,为了在办理房屋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写为150万元。2015年11月1日,乙将该房屋以400万元卖给丙,双方签订了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2016年2月1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15年12月1日,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 丙以乙在缔约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B. 乙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C. 丙可以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
D. 丙可以解除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无权处分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履行问题展开,需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分析各选项正误。
秒解口诀
口诀: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但履行不能可解除。
本题关键看乙取得所有权的源头(甲乙合同)是否已断。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C选项设下连环套:先用A、B选项强化‘乙丙合同有效’的认知(符合《民法典》第597条无权处分合同有效规则),诱导考生自然推导出‘有效合同就能要求继续履行’。
但C选项的‘继续履行’在本题具体情境中已不可能——因为甲乙合同被认定无效,乙自始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乙对丙的交付义务构成‘法律上不能履行’。
D选项正确恰恰因为丙可依据《民法典》第563条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