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源圣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东。2015年10月,源圣公司考察发现某环保项目发展前景可观,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经人推荐,霓美公司出资1亿元现金入股源圣公司,并办理了股权登记。增资后,霓美公司总经理陈某兼任源圣公司董事长。2015年12月,霓美公司在陈某授意下将当时出资的1亿元现金全部转入霓美旗下的天富公司账户用于投资房地产。后因源圣公司现金不足,最终未能获得该环保项目,前期投入的500万元也无法收回。后源圣公司召开股东会,关于该次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根据有关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陈某连带承担返还1亿元的出资义务
B. 霓美公司承担1亿元的利息损失
C. 限制霓美公司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D. 解除霓美公司的股东资格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及相关主体的责任承担。
秒解口诀
口诀:抽逃出资三板斧——公司还本付息(B),帮凶董事连带(A),权利可被限制(C);除名(D)必须催告,缺了就别瞎套。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陷阱层层递进:第一层在A项,用“陈某授意”这个细节,测试考生是否掌握《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的连带责任,而非仅追究公司责任。
第二层在D项,设置“抽逃全部出资”这一极端事实,诱导考生直接适用最严厉的除名措施,却隐去了“催告程序”这一必要前置条件,属于要件缺失型陷阱。
B项和C项是《公司法解释三》第14、16条的直接规定,相对单纯,但需考生准确记忆“利息损失”和“限制利润分配”均为抽逃出资后的法定责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