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集权之争:持股25%的甲为何能单独召集?霓美控股60%却无权主持的深层逻辑
你以为持股比例决定一切?错!这道题的关键在于区分“召集”与“主持”的法定顺位,以及监事会沉默时的救济路径。
题目
源圣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东。2015年10月,源圣公司考察发现某环保项目发展前景可观,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经人推荐,霓美公司出资1亿元现金入股源圣公司,并办理了股权登记。增资后,霓美公司持股60%,甲持股25%,乙持股8%,丙持股7%,霓美公司总经理陈某兼任源圣公司董事长。2015年12月,霓美公司在陈某授意下将当时出资的1亿元现金全部转入霓美旗下的天富公司账户用于投资房地产。后因源圣公司现金不足,最终未能获得该环保项目,前期投入的 500万元也无法收回。陈某忙于天富公司的房地产投资事宜,对此事并不关心。针对公司现状,甲、乙、丙认为应当召开源圣公司股东会,但陈某拒绝召开,而公司监事会对此事保持沉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B. 乙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C. 丙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D. 甲、乙、丙可共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源圣公司董事长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职责、监事会沉默时,符合条件的股东能否自行召集主持股东会的问题。
秒解口诀
口诀:召集权三关卡——董事会不干、监事会不管、股东持股10%且90天;甲25%稳过关,乙丙不够靠边站。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B、C选项设置“持股比例错觉”陷阱:乙(8%)、丙(7%)虽为股东,但单独持股均未达10%法定门槛,且题目未暗示他们联合持股(合计15%)。
D选项是“半对半错”陷阱:甲、乙、丙“共同召集”看似合理,但法律只要求“合计持股10%以上”即可,无需“共同”形式;且D选项正确是因为甲单独已符合条件,三人共同当然符合,但考生易误以为必须三人联合才行。
A选项隐藏考点:甲持股25%已超10%门槛,且“连续持股90日以上”在题干中可通过“2015年10月霓美入股、12月发生纠纷”的时间跨度推定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