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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三大致命误区:要约收购≠丧失上市资格,30%≠强制要约,收购失败≠禁止再买

你以为收购成功公司就退市?错!上市公司收购的核心是控制权转移,不是资格消灭。

题目

吉达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公告称其已获得某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嘉豪公司资本雄厚,看中了该地块的潜在市场价值,经过细致财务分析后,拟在证券市场上对吉达公司进行收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若收购成功,吉达公司即丧失上市资格
B. 若收购失败,嘉豪公司仍有权继续购买吉达公司的股份
C. 嘉豪公司若采用要约收购则不得再与吉达公司的大股东协议购买其股份
D. 待嘉豪公司持有吉达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应向其全体股东发出不得变更的收购要约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定规则展开,需结合要约收购、收购后果等条款判断选项正误。

秒解口诀

强制要约三要件:方式(交易所交易)+比例(30%)+意图(继续收购);收购失败限制仅限要约方式;收购成功≠退市。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偷换概念:将“控制权转移”等同于“上市资格丧失”。

实际上收购后公司仍可符合上市条件。

D项陷阱在于省略关键要件:《证券法》第63条强制要约的触发是“通过证券交易所收购达30%并继续收购”,选项故意去掉“继续收购”制造误导。

C项正确但易被怀疑,因为考生误以为要约与协议收购可并行,实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23条禁止要约期间协议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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