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劳务出资无效VS竞业禁止有效——灏德投资案揭示《合伙企业法》第64、70条核心差异
你以为有限合伙人不能劳务出资是常识,却忽略了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更严格的竞业禁止条款这个关键例外。
题目
灏德投资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专门从事新能源开发方面的风险投资。甲公司是灏德投资的有限合伙人,乙和丙是普通合伙人。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公司派驻灏德投资的员工不领取报酬,其劳务折抵10%的出资
B. 甲公司不得与其他公司合作从事新能源方面的风险投资
C. 甲公司不得将自己在灏德投资中的份额设定质权
D. 甲公司不得将自己在灏德投资中的份额转让给他人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协议对有限合伙人(甲公司)权利的约定效力展开,需结合《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人特殊规则的规定分析各选项。
秒解口诀
记住三自由可限:竞业、交易、出质转让不可禁;两禁止绝对:劳务出资、执行事务绝不能碰。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用‘派驻员工’‘劳务折抵’这种看似合理的商业安排,掩盖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劳务出资的法定禁止。
C项陷阱是偷换概念——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由出质份额是法定权利,但命题人用‘不得设定质权’来测试考生是否掌握第72条但书规定。
D项陷阱是过度限制——有限合伙人可以转让份额,只是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不得转让’完全剥夺了这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