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规则三大误读:混淆“充分发表意见”与“公开性”,错把程序保障当审判公开
你以为“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就是审判公开?其实这是保障辩论权的程序性规定,与公开审理是两个维度。
题目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13条要求完善法庭辩论规则,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法庭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论辩护权。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符合我国刑事审判模式逐步弱化职权主义色彩的发展方向
B. 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核心在于保障被告人和辩护人能充分发表意见
C. 体现了刑事审判的公开性
D. 被告人认罪的案件的法庭辩论,主要围绕量刑进行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改革中,法庭辩论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秒解口诀
口诀:辩论规则三要素——弱职权(A)、保发言(B)、认罪案重量刑(D);公开性(C)是干扰,混淆程序与形式。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C选项设置了“概念偷换”陷阱:将“意见发表在法庭”(程序参与保障)偷换为“审判公开”(审理形式公开)。
在D选项则设置了“以偏概全”陷阱——题干未限定案件类型,但D选项限定为“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这恰恰符合《刑诉解释》第227条“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应当在法庭调查结束后进行”的例外规定,因此D正确。
A选项的“弱化职权主义”陷阱在于考验考生是否理解我国刑事审判从“纠问式”向“控辩式”转型的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