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题拆解2017刑诉单选

检察官助理当辩护人,取保候审申请权到底归谁?这道题考的是刑诉法第38条的深层理解

你以为检察官助理不能当辩护人,就自动排除所有相关权利?这正是命题人设下的第一个思维陷阱。

题目

成年人钱甲教唆未成年人小沈实施诈骗犯罪,钱甲委托其在邻市检察院担任检察官助理的哥哥钱乙担任辩护人,小沈由法律援助律师武某担任辩护人。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钱甲被拘留后,钱乙可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B. 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公安机关应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钱乙
C. 检察院讯问小沈时,武某可在场
D. 如检察院对钱甲和小沈分案起诉,法院可并案审理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这道刑诉单选表面在考辩护人权利与取保候审,本质是在用“主体资格”做判断轴,再用“主体错配”制造误选。

看懂这题,你会知道这个考点为什么能被反复变形来考。

秒解口诀

口诀:取保申请看亲缘(近亲属可独立申请),案件告知限律师(仅辩护律师有告知权),讯问在场分阶段(辩护人讯问在场权限于特定阶段),分案起诉应并审(法院应当而非可以并案)。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B选项陷阱在于:钱乙作为检察官助理,根据《刑诉法》第29条,是钱甲(其弟弟)的近亲属,可以担任辩护人,但《刑诉法》第160条规定的‘告知移送情况’针对的是‘辩护律师’,钱乙不是律师,不享有此权利。

C选项陷阱在于:将《刑诉法》第281条‘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规定,偷换为‘辩护人可在场’,武某作为法律援助律师,无权在检察院讯问时在场,除非是审查批捕阶段。

D选项陷阱在于:分案起诉后,法院‘应当’而非‘可以’并案审理,这是《刑诉解释》第464条的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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