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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扒窃”VS“醉酒砸车”: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中的生理缺陷与原因自由行为陷阱

你以为聋哑人犯罪就能力受限?错!命题人用“长期组织扒窃”这个细节,彻底颠覆了你的刻板印象。

题目

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B. 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
C. 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D. 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展开,需结合生理缺陷、醉酒、睡眠状态等具体情形,分析行为人是否具备刑法要求的辨认与控制能力。

秒解口诀

口诀:责任能力看年龄与精神,聋哑盲人是量刑情;醉酒犯罪须全责,原因自由是铁律。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用“双目失明”制造“生理缺陷=责任能力欠缺”的错觉。

实际上,双目失明并非《刑法》第18、19条规定的法定责任能力减免事由,它可能影响量刑,但不影响责任能力的有无或程度认定。

B选项陷阱:精准利用“聋哑人”这一常见误解点,并加上“长期组织”这一显示其具备完整认知和控制能力的细节,诱导考生将“可以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偷换为“相对有(限定)责任能力”的定性问题。

C选项陷阱:利用“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这一无意识状态,但故意忽略该状态是“自陷行为”(原因自由行为)的结果。

丙对服用安眠药后可能压到婴儿负有预见义务,其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本身是“有责”的,不能免除其对结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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