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题拆解2017民法不定项

车位优先满足权陷阱:你以为的共有权、优先购买权,其实都是开发商说了算?

考生最容易把“优先满足需要”和“优先购买权”混为一谈,结果掉进出题人挖的“同等条件”陷阱。

题目

蒋某是C市某住宅小区6栋3单元502号房业主,小区地下停车场设有车位500个,开发商销售了300个,另200个用于出租。蒋某购房时未买车位,现因购车需使用车位。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蒋某等业主对地下停车场享有业主共有权
B. 如小区其他业主出售车位,蒋某等无车位业主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C. 开发商出租车位,应优先满足蒋某等无车位业主的需要
D. 小区业主如出售房屋,其所购车位应一同转让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小区地下停车场车位的归属与使用规则,考察业主对车位的权利及开发商的义务。

秒解口诀

口诀:规划车位归属靠约定,开发商处分才优先;业主转让无优先,房车分离可自由。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利用《民法典》第275条“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制造“未约定即共有”的错觉,但题干明确开发商已通过销售和出租方式处分,故归属已定,不适用共有。

B项陷阱是偷换概念,将开发商对业主的“优先满足需要”义务(《民法典》第276条)伪装成业主之间的“优先购买权”,后者在车位转让中无法定依据。

D项陷阱是过度推断,法律并未强制房屋与车位必须“房随车位走”或“车位随房走”,转让可分离。

注册后查看完整内容

命题角度拆解、挖坑套路分析、秒解技巧、变形预测等深度内容需要注册后开通会员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