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担保中“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的优先顺序陷阱——为什么抵押未登记也优先于第三人质押?
你以为“未登记的动产抵押”就弱于“已交付的质押”?错!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无论登记与否,都优先于第三人担保。
题目
甲服装公司与乙银行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300万元,用于购买进口面料。同时,双方订立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为前述借款设立抵押。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订立后,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之后,根据乙银行要求,丙为此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丁以一台大型挖掘机作质押并交付。如甲公司未按期还款,乙银行欲行使担保权利,当事人未约定行使担保权利顺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乙银行应先就甲公司的抵押实现债权
B. 乙银行应先就丁的质押实现债权
C. 乙银行可选择就甲公司的抵押或丙的保证实现债权
D. 乙银行可选择就甲公司的抵押或丁的质押实现债权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混合担保中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涉及债务人自身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保证并存时的优先规则。
秒解口诀
混合担保无约定,先找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
无论登记与否,都优先于第三人担保(包括质押和保证)。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B项陷阱:利用“质押已交付”这一事实,诱导考生认为质押权比未登记的抵押权更优先,从而误判担保顺序。
C项陷阱:将“保证”与“抵押”并列,制造“债权人可任意选择”的假象,但本题中甲公司的抵押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依法应优先。
D项陷阱:将“抵押”与“质押”并列,让考生在两种物保间比较强弱,却掩盖了“抵押是债务人提供,质押是第三人提供”这一决定顺序的关键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