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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共同原告陷阱题:公告期内第二个原告起诉,为何不是重复诉讼?

看到“公益诉讼”就想到“一事不再理”,却忽略了公告期内允许其他组织加入诉讼的特殊规则。

题目

大洲公司超标排污导致河流污染,公益环保组织甲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院受理后,在公告期间,公益环保组织乙也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公益案件审理终结后,渔民梁某以大洲公司排放的污水污染了其承包的鱼塘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偿其损失。对乙组织的起诉,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A. 予以受理,与甲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合并审理
B. 予以受理,作为另案单独审理
C. 属重复诉讼,不予受理
D. 允许其参加诉讼,与甲组织列为共同原告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环保公益诉讼中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申请参与诉讼的处理规则。

秒解口诀

公益诉讼公告期内,其他组织起诉非新诉而是加入诉,应列为共同原告。

记住:公告期=原告资格开放期≠重复诉讼禁止期。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是“合并审理”:命题人利用《民诉法》第52条普通共同诉讼的合并审理规则制造干扰,但公益诉讼共同原告的审理方式需特别规定(《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第10条明确为“可以合并审理”,非必须)。

B项陷阱是“另案单独审理”:看似合理,但违背了公益诉讼集中审理、避免矛盾裁判的立法目的。

C项陷阱是“重复诉讼”:利用考生对“同一事实、同一被告”的直觉判断,却故意隐去“公告期间”这一关键时间条件,让考生忽略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在公告期内的开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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