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龙前铭申请执行郝辉损害赔偿一案,法院查扣了郝辉名下的一辆汽车。查扣后,郝辉的两个哥哥向法院主张该车系三兄弟共有。法院经审查,确认该汽车为三兄弟共有。关于该共同财产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因涉及案外第三人的财产,法院应裁定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B. 法院可查扣该共有财产
C. 共有人可对该共有财产协议分割,经债权人同意有效
D. 龙前铭可对该共有财产提起析产诉讼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这道民诉多选表面在考共有财产执行,本质是在用“时点效力”做判断轴,再用“时序错位”制造误选。
看懂这题,你会知道这个考点为什么能被反复变形来考。
秒解口诀
记住《查封规定》第14条三句话:共有财产可查扣;共有人协议分割需债权人同意;债权人不同意可提析产诉讼。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将'案外人主张权利的一般情形'与'共有财产执行的特殊规则'混同。
命题人用'确认该汽车为三兄弟共有'这一事实,诱导考生适用《民诉法》第227条的中止程序。
B项正确但容易被怀疑,因为考生误以为查封共有财产需全体共有人同意。
C项陷阱在于'经债权人同意有效'这个条件,考生可能误以为共有人协议分割无需债权人同意,或误以为需法院批准。
D项正确但易被忽略,考生不清楚债权人(龙前铭)有权主动提起析产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