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题拆解2017民诉多选

11岁弟弟作证资格全解析:证人年龄≠诉讼行为能力,亲属回避≠证人回避

考生最容易把民事行为能力与证人资格混为一谈,更误将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与证据资格划等号。

题目

杨青(15岁)与何翔(14岁)两人经常嬉戏打闹,一次,杨青失手将何翔推倒,致何翔成了植物人。当时在场的还有何翔的弟弟何军(11岁)。法院审理时,何军以证人身份出庭。关于何军作证,下列哪些说法不能成立?

A. 何军只有11岁,无诉讼行为能力,不具有证人资格,故不可作为证人
B. 何军是何翔的弟弟,应回避
C. 何军作为未成年人,其所有证言依法都不具有证明力
D. 何军作为何翔的弟弟,证言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未成年人何军的证人资格及证言效力展开,需结合民诉法对证人的核心要求判断各选项正误。

秒解口诀

证人资格只看‘知道案情’(《民诉法》75条),证明力才看年龄智力;回避不适用证人;利害关系人证言需补强(《民诉解释》119条)。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偷换‘诉讼行为能力’与‘证人资格’概念——《民诉法》第75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年龄只影响证言证明力,不影响资格。

B项陷阱在于滥用回避制度——回避仅适用于审判人员等,证人因知晓案情而必须作证,不存在回避问题。

C项陷阱在于绝对化表述‘所有证言都不具有证明力’——证明力需结合智力状况、表达清晰度等综合判断,不能因年龄一概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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