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李立与陈山就财产权属发生争议提起确权诉讼。案外人王强得知此事,提起诉讼主张该财产的部分产权,法院同意王强参加诉讼。诉讼中,李立经法院同意撤回起诉。关于该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王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 王强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C. 李立撤回起诉后,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
D. 李立撤回起诉后,法院应以王强为原告、李立和陈山为被告另案处理,诉讼继续进行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确权诉讼中案外人的诉讼地位及本诉撤回后的程序处理展开,核心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认定与后续程序规则。
秒解口诀
有独三参诉即形成独立之诉,原诉原告撤诉不影响;法院应将其转为普通诉讼另行审理,有独三为原告,原诉双方为共同被告。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C项设置‘撤诉即终结’的直觉陷阱,利用考生对《民诉法》第151条撤诉效果的条件反射。
D项看似复杂,实为正确选项,但考生因不熟悉《民诉解释》第237条‘有独三参加诉讼后原告撤诉的,有独三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被告作为另案被告’的具体规定而不敢选。
B项混淆有独三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王强主张的是‘部分产权’而非‘共同权利’,其诉讼标的与李立、陈山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