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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否认的精准适用: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时,为何其他股东不连带担责?

看到“两个股东”就下意识选连带责任,这正是命题人用“乙公司持股30%”布下的认知陷阱。

题目

零盛公司的两个股东是甲公司和乙公司。甲公司持股70%并派员担任董事长,乙公司持股30%。后甲公司将零盛公司的资产全部用于甲公司的一个大型投资项目,待债权人丙公司要求零盛公司偿还货款时,发现零盛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公司对丙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
B. 甲公司和乙公司按出资比例对丙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C. 甲公司和乙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 丙公司只能通过零盛公司的破产程序来受偿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中滥用权利股东的责任承担问题。

秒解口诀

口诀:人格否认不连坐,谁滥权、谁担责;看清行为主体,责任精准锁定。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B项陷阱在于用“按出资比例”这一看似公平的责任分配方式,混淆了股东有限责任(正常情况)与人格否认下的无限责任(特殊情况)。

D项陷阱是诱导考生将“公司资产不足清偿”直接等同于“只能走破产程序”,从而回避了《公司法》第20条赋予债权人的直接追索权。

C项是最大陷阱,它利用“连带责任”这一法人人格否认的典型法律后果,但错误地将责任主体扩大到了无辜的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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