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权出资后,合伙人擅自卖房,丁能否取得所有权?一题看穿物权与合伙的交叉陷阱
你以为乙卖的是自己的房?错!他卖的是已经作为出资注入合伙企业的“使用权”,处分权能已受限。
题目
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关于乙将房屋出卖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B. 丁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C. 丁无权要求合伙企业搬出该房屋
D. 乙对合伙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这道商经知不定项表面在考合伙企业使用权出资,本质是在用“时点效力”做判断轴,再用“主体错配”制造误选。
看懂这题,你会知道这个考点为什么能被反复变形来考。
秒解口诀
口诀:使用权出资,所有权仍在;卖房是有权处分(对买受人),但违反对合伙企业的使用承诺;买受人善意取得完整所有权,可排他行使。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A项设下“无权处分”的经典陷阱:将“以使用权出资”偷换为“以所有权出资”,诱导考生认为房屋所有权仍属乙,故出卖是处分自己财产的有权行为(不选A)。
但更深一层是,即使认识到是使用权出资,也可能误以为乙出卖所有权就构成了对合伙企业使用权的“无权处分”。
实际上,无权处分指向的是“处分权”,乙处分的是自己仍享有的“房屋所有权”,对象是丁,这本身是有权处分。
其真正侵害的是合伙企业的“使用权”。
C项陷阱在于,将丁取得所有权(B项正确)与丁能否行使所有权请求权(要求搬离)强行割裂,制造逻辑冲突。
实际上,丁作为善意买受人取得完整所有权,物权具有排他性,当然有权要求占有房屋的合伙企业搬出(故C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