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合同解除的四大陷阱:迟延交房3个月、一房二卖、主体结构不合格、保修期拒修哪个能解约?
考生最容易掉进“保修期拒修就能解约”的坑,却忽略了这只能要求修复或赔偿,不能直接解除合同。
题目
冯某与丹桂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住宅楼中的一套住房。合同订立后,冯某发现该房屋存在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就冯某提出的解除合同的理由,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丹桂公司无正当理由迟延交房,经冯某催告后在3个月内仍未交房
B. 丹桂公司在交房前将冯某购买的该套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张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C. 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D. 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丹桂公司拒绝修复的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冯某可主张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需结合合同解除的一般规则与商品房交易的特殊规定分析。
秒解口诀
口诀:迟延催告三个月(A可解),一房二卖过户了(B可解),主体结构不合格(C必解),拒修未达严重住(D不可解)。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D项设置了“质量问题+保修期内+拒绝修复”三重诱人条件,让考生联想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或一般违约救济,但故意隐去“是否严重影响居住”这一关键判断标准。
在A项中,考生可能忽略“经催告后3个月”的时限要求;B项“一房二卖并过户”看似极端,但需明确其触发《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解约;C项“主体结构不合格”直接对应司法解释第12条,是解约的绝对事由,陷阱在于考生可能误以为需在交付前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