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16年3月3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3月3日。借款当日,甲将自己饲养的市值5万元的名贵宠物鹦鹉质押交付给乙,作为债务到期不履行的担保;另外,第三人丙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关于乙的质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2016年5月5日,鹦鹉产蛋一枚,市值2000元,应交由甲处置
B. 因乙照管不善,2016年10月1日鹦鹉死亡,乙需承担赔偿责任
C. 2017年4月4日,甲未偿还借款,乙未实现质权,则甲可请求乙及时行使质权
D. 乙可放弃该质权,丙可在乙丧失质权的范围内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质权关系中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展开,涉及孳息处理、保管责任、质权行使及放弃质权对担保人的影响。
秒解口诀
记牢三句话:质权人收孳息是为担保不是为所有;保管不善必须赔;放弃质权保证可减责。
A选项错在“交由甲处置”六字。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在于用“市值2000元”这个具体数字和“产蛋”这个生活化场景,诱导考生忽略《民法典》第430条的核心要件:质权人收取孳息后必须“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B选项正确是因为直接对应《民法典》第432条质权人保管不善的赔偿责任;C选项正确是考《民法典》第437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的权利;D选项正确是考《民法典》第435条质权放弃对保证责任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