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题拆解2017民法多选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连环转让案:通知义务与合同效力认定的三重陷阱

你以为通知了就万事大吉?乙未履行通知义务,但甲丙丁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方式才是真正考点!

题目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未通知甲、丙、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B. 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C. 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D. 丙、丁可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按份共有人转让共有份额时的优先购买权规则,需区分对内转让与对外转让的不同处理逻辑。

秒解口诀

口诀:对外转让才触发,内部流转无权争;未通知不当然无效,多人主张可协商。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混淆‘对外转让’与‘内部转让’:甲转让给同为共有人的丙,属于内部流转,不产生优先购买权,但题干用‘通知了乙丁’这一细节误导考生。

D项陷阱在于将‘未通知’直接等同于‘合同无效’:乙与戊的合同在甲乙之间是有效的,只是其他共有人可主张优先购买权,这是债权效力与物权变动效果的分离。

C项看似复杂实则正确:当多个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时,协商确定份额是《民法典》第306条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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