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假设丙有继承人戊,则就戊的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自丙死亡之时起,戊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B. 因合伙企业账面上已处于亏损状态,戊可要求解散合伙企业并进行清算
C. 就甲委托投资股市而失败的行为,戊可直接向甲主张赔偿
D. 就乙出卖房屋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戊可直接向乙主张赔偿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死亡后继承人的权利展开,涉及资格继承、解散条件及赔偿责任三个关键问题。
秒解口诀
记住:普通合伙继承人,资格不自动,必须全同意;未成合伙人,只能管钱,不能管事。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在于偷换概念:将《合伙企业法》第50条规定的‘继承财产份额’等同于‘自动取得合伙人资格’。
实际上,继承人戊只能继承财产权益,能否成为合伙人必须看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B选项利用‘账面亏损’这一表面现象,诱导考生联想到公司破产,但普通合伙企业没有‘资不抵债即解散’的规则。
C和D的陷阱更隐蔽:戊作为继承人,在未取得合伙人资格前,不能以合伙人身份直接向甲、乙主张赔偿,只能通过继承的财产份额间接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