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钱某在甲、乙、丙三人合伙开设的饭店就餐时被砸伤,遂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好安逸”饭店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25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钱某19万元。执行过程中,“好安逸”饭店支付了8万元后便再无财产可赔。对此,法院应采取下列哪一处理措施?
A. 裁定终结执行
B.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C. 裁定中止执行,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合伙人承担责任
D. 裁定追加甲、乙、丙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合伙字号作为被执行人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执行措施。
秒解口诀
口诀:合伙诉讼告字号,执行不足追个人;终本终结是陷阱,追加合伙是正解。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裁定终结执行”陷阱:利用《民诉法》第264条“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无义务承受人”的终结情形,但本案合伙人是法定的义务承受人,不符合终结条件。
B项“终结本次执行”陷阱:故意设置“再无财产可赔”的模糊表述,让考生误以为饭店已无任何财产,但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属于执行延伸范围。
C项“中止执行并另行起诉”陷阱:制造“程序分离”假象,诱导考生认为执行程序不能直接解决实体责任,而《民诉解释》第473条明确规定执行中可直接追加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