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题拆解2017民诉单选

简易程序送达地址有误,为何不能公告送达而必须驳回起诉?民诉法第119条与第212条的致命区别

考生总以为找不到被告就该公告送达,却忘了简易程序适用前提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地址都查不清,何来事实清楚?

题目

夏某因借款纠纷起诉陈某,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依夏某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时,发现有误,经多方了解和查证也无法确定准确地址。对此,法院下列哪一处理是正确的?

A. 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B. 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C. 裁定中止诉讼
D. 裁定驳回起诉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简易程序中,原告提供被告地址有误且法院查证无果时的处理规则。

秒解口诀

口诀:简易程序要‘简’审,前提是‘事实清’;被告地址都查不明,直接驳回没商量——因为连起诉条件都不满足。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每个选项都埋了针对性陷阱:A项‘转为普通程序’诱惑考生认为程序可以转换,但本案核心是起诉条件问题,非程序选择问题;B项‘公告送达’是最大陷阱,利用考生对‘送达不能就公告’的思维定势,却回避了简易程序适用前提;C项‘中止诉讼’看似稳妥,但中止适用于诉讼中出现的客观障碍,而本案是起诉时就不符合条件,属于诉讼要件欠缺。

D项正确但反直觉,因为它直接终结了诉讼,考生总想‘继续审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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