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扔垃圾划伤邻居,雇主责任竟无需证明过错?劳务致害责任证明对象深度拆解
这道题最狠的陷阱在于:你以为雇主责任必须证明过错,却不知道《民法典》第1191条已将“过错”从证明对象中彻底剥离。
题目
薛某雇杨某料理家务。一天,杨某乘电梯去楼下扔掉厨房垃圾时,袋中的碎玻璃严重划伤电梯中的邻居乔某。乔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 3 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乔某应起诉杨某,并承担杨某主观有过错的证明责任
B. 乔某应起诉杨某,由杨某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
C. 乔某应起诉薛某,由薛某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
D. 乔某应起诉薛某,薛某主观是否有过错不是本案的证明对象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案是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致害他人的纠纷,焦点在于被告主体确定及证明对象范围。
秒解口诀
个人劳务致害三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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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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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是否执行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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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适用《民法典》1191条无过错责任——过错不是证明对象,告雇主就对了。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B选项设下双重陷阱:先用“起诉杨某”误导你追直接行为人,再用“主观有过错/无过错证明责任”让你陷入个人劳务关系的过错判断泥潭。
C选项是最高明陷阱:它正确识别了雇主薛某为被告,但故意保留“由薛某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这个过时表述——这正是《民法典》修订后最易混淆的点。
命题人知道很多考生还停留在《侵权责任法》时代,故意用这个表述筛选知识更新不及时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