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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vs收条:钱某的“收条”究竟是本证还是反证?90%考生栽在证据分类上

你以为证明“借款不存在”的就是反证?错!钱某的收条恰恰在证明一个“新事实”——还款。

题目

王某诉钱某返还借款案审理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钱某签名、内容为钱某向王某借款 5 万元的借条,证明借款的事实;钱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王某签名、内容为王某收到钱某返还借款 5 万元并说明借条因王某过失已丢失的收条。经法院质证,双方当事人确定借条和收条所说的 5 万元是相对应的款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王某承担钱某向其借款事实的证明责任
B. 钱某自认了向王某借款的事实
C. 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借款事实的反证
D. 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还款事实的本证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王某诉钱某返还借款的纠纷,考查证明责任分配、自认及本证与反证的区分。

秒解口诀

口诀:看证据实质证什么,承认对方事实再证新事实就是本证;直接否定对方事实才是反证。

本案收条证“还款”而非“未借款”。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C、D选项设置了镜像陷阱。

C说收条是“借款事实的反证”错误,因为反证针对的是对方(王某)主张的“借款存在”这一事实,旨在削弱它;而钱某的收条并非直接否认借款,而是承认借款后主张“已还”,其证明对象是“还款事实”。

D说收条是“还款事实的本证”正确,因为本证是证明自己主张事实的证据,钱某主张已还款,收条就是用来证明该主张的。

陷阱在于让考生混淆“证明对象”——收条看似在对抗借款,实则是在证明另一个独立事实(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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