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管辖题:仲裁条款无效时,别被“北京”和“贸仲”迷惑,工程所在地法院才是正解
你以为选了仲裁机构就完事了?错!仲裁协议约定不明时,整个仲裁条款都无效,直接回到专属管辖的起点。
题目
住所在M省甲县的旭日公司与住所在N省乙县的世新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为M省丙县,并约定如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在北京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履行过程中,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争议,世新公司拟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但就在哪个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双方产生分歧。对此,下列哪一部门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A. 北京仲裁委员会
B.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 M省甲县法院
D. M省丙县法院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涉及仲裁协议效力认定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适用问题。
秒解口诀
口诀:仲裁条款“机构”不明则无效,无效则诉讼;建工诉讼专属管,只看工程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设置了双重陷阱:A项“北京仲裁委员会”和B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陷阱机制在于,题干故意将“仲裁规则”(贸仲规则)、“地点”(北京)和“机构名称”这三个要素混在一起,诱导考生进行错误匹配。
选A的考生,误以为“在北京仲裁”就等于选定了“北京仲裁委员会”。
选B的考生,则误以为“适用贸仲规则”就等于选定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这个机构。
这两个选项都完美地利用了考生对仲裁协议要件(《仲裁法》第16条)记忆不精准的弱点。
C项“M省甲县法院”则是干扰项,利用被告住所地(旭日公司)这一普通管辖原则来迷惑考生,但本案是建设工程专属管辖,普通管辖原则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