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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债务清偿三大坑:强制执行时优先购买权到底有没有?

考生最容易掉进“直接要求退伙清偿”的陷阱,却不知道强制执行与退伙是两套完全不同的程序。

题目

2015年6月,刘璋向顾谐借款50万元用来炒股,借期1个月,结果恰遇股市动荡,刘璋到期不能还款。经查明,刘璋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持有44%的合伙份额。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顾谐可主张以刘璋自该合伙企业中所分取的收益来清偿债务
B. 顾谐可主张对刘璋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C. 对刘璋的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时,其他合伙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D. 顾谐可直接向合伙企业要求对刘璋进行退伙处理,并以退伙结算所得来清偿债务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普通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规则,需结合《合伙企业法》明确债权人的合法权利边界。

秒解口诀

牢记清偿顺序“收益→强制执行(他人可优先买)→(强制执行不成才可能涉及)退伙结算”,禁止跳步“直接退伙”。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D选项设置了最隐蔽的陷阱:“顾谐可直接向合伙企业要求对刘璋进行退伙处理”。

这里的“直接”是致命错误,它绕过了《合伙企业法》第42条规定的“强制执行合伙份额”这一必经前置程序。

C选项的陷阱在于“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的绝对化表述,而法条明确规定强制执行时,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A、B选项是法条原文的直接体现,用来建立考生的信心,然后让其在C、D的细节上栽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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