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题拆解2017民法单选

精神病人结婚效力+子女改名权:陈小美冒名登记,婚姻到底有效还是无效?

考生总以为冒名登记就是无效婚姻,却忽略了精神病人结婚效力的特殊判断规则。

题目

高甲患有精神病,其父高乙为监护人。2009年高甲与陈小美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陈小美以其双胞胎妹妹陈小丽的名义与高甲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子高小甲。2012年高乙得知儿媳的真实姓名为陈小美,遂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陈小美将一直由其抚养的高小甲户口迁往自己原籍,并将高小甲改名为陈龙,高乙对此提出异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无效婚姻
B. 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
C. 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侵害了高小甲的合法权益
D. 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未侵害高小甲的合法权益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需区分婚姻无效/可撤销的法定情形、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方式,同时明确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的合法性边界。

秒解口诀

婚姻效力抓实质要件(疾病、亲属、重婚、年龄),形式瑕疵(冒名)不必然无效;改名是否侵权,关键看是否损害子女利益,而非仅看单方决定。

本题中,精神病人婚姻无‘禁止疾病’证据则有效,母亲作为实际监护人合理改名未侵权。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将‘冒名登记’直接等同于‘婚姻无效’。

但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重婚、亲属关系、疾病、未达婚龄)中,并不包含单纯的登记姓名错误。

命题人用‘冒名’这个引人注目的情节,诱导考生脱离《婚姻法》第十条的具体规定进行扩大解释。

B项陷阱:将‘冒名’与‘欺诈’挂钩,暗示婚姻可撤销。

但可撤销婚姻仅限于胁迫一种情形(《婚姻法》第十一条),欺诈不构成法定撤销事由。

C项陷阱:将‘母亲为未成年子女改名’直接定性为‘侵害权益’。

这忽略了在父母均为监护人的情况下,一方为子女改名(尤其是迁往己方原籍后)是否必然违法,需要结合改名是否损害子女利益、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等具体判断,而非一概而论。

注册后查看完整内容

命题角度拆解、挖坑套路分析、秒解技巧、变形预测等深度内容需要注册后开通会员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