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高甲患有精神病,其父高乙为监护人。2009年高甲与陈小美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陈小美以其双胞胎妹妹陈小丽的名义与高甲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子高小甲。2012年高乙得知儿媳的真实姓名为陈小美,遂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陈小美将一直由其抚养的高小甲户口迁往自己原籍,并将高小甲改名为陈龙,高乙对此提出异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无效婚姻
B. 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
C. 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侵害了高小甲的合法权益
D. 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未侵害高小甲的合法权益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需区分婚姻无效/可撤销的法定情形、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方式,同时明确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的合法性边界。
秒解口诀
婚姻效力抓实质要件(疾病、亲属、重婚、年龄),形式瑕疵(冒名)不必然无效;改名是否侵权,关键看是否损害子女利益,而非仅看单方决定。
本题中,精神病人婚姻无‘禁止疾病’证据则有效,母亲作为实际监护人合理改名未侵权。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将‘冒名登记’直接等同于‘婚姻无效’。
但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重婚、亲属关系、疾病、未达婚龄)中,并不包含单纯的登记姓名错误。
命题人用‘冒名’这个引人注目的情节,诱导考生脱离《婚姻法》第十条的具体规定进行扩大解释。
B项陷阱:将‘冒名’与‘欺诈’挂钩,暗示婚姻可撤销。
但可撤销婚姻仅限于胁迫一种情形(《婚姻法》第十一条),欺诈不构成法定撤销事由。
C项陷阱:将‘母亲为未成年子女改名’直接定性为‘侵害权益’。
这忽略了在父母均为监护人的情况下,一方为子女改名(尤其是迁往己方原籍后)是否必然违法,需要结合改名是否损害子女利益、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等具体判断,而非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