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事务执行限制:决议效力与善意第三人保护,90%考生混淆对内限制与对外效力
你以为剥夺王某签约权就违反平等原则?错!普通合伙的内部决议可以限制执行权,但对外限制必须区分对内效力和对抗善意第三人。
题目
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2013年9月,鉴于王某、张某业务能力不足,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王某不再享有对外签约权,而张某的对外签约权仅限于每笔交易额3万元以下。关于该合伙人决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因违反合伙人平等原则,剥夺王某对外签约权的决议应为无效
B. 王某可以此为由向其他合伙人主张赔偿其损失
C. 张某此后对外签约的标的额超过3万元时,须事先征得王某、田某、朱某的同意
D. 对张某的签约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普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对外签约权的限制效力及内外法律后果。
秒解口诀
口诀:内部决议可限权(A错),对外不得抗善意(D对);超限需经全体同意(C对),索赔须有损有过(B错)。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将‘合伙人平等原则’绝对化,故意忽略合伙协议可另行约定及合伙人会议可决议变更执行权分配;B项陷阱是因果错误,即便决议不当,也需证明‘损失’及‘过错’才可索赔,题干无此事实;C项正确但易被忽略,因限制张某后,超权限事项需全体同意,这是对内效力的必然结果;D项是本题题眼,直接考查《合伙企业法》第37条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