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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对抗主义陷阱:合同生效即设立,登记只是对抗要件

错把登记当生效要件,就是没吃透《民法典》第333条“自合同生效时设立”的特别规定。

题目

村民胡某承包了一块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订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未办理确权登记。胡某因常年在外,便与同村村民周某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将地交周某耕种,未办理变更登记。关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未经登记不得处分
B. 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C. 其转让合同自完成变更登记时起生效
D. 其转让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时间、处分权及转让的登记效力规则。

秒解口诀

口诀: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转让看合同;登记只是对抗件,生效莫要混一谈。

(紧扣《民法典》第333、335条)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陷阱:A项“未经登记不得处分”——混淆了处分权能与登记的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经设立即可处分,登记仅影响对抗效力。

C项“转让合同自完成变更登记时起生效”——将物权变动的登记要件错误地套用在债权合同(转让合同)的生效上,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登记是履行合同、发生物权变动的要件之一。

D项“其转让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这是最经典的陷阱,用不动产转让“登记生效”的一般印象,掩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登记对抗”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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