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2014年4月,朱某因抄底买房,向刘某借款50万元,约定借期四个月。四个月后,因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朱某亏损不能还债。关于刘某对朱某实现债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可代位行使朱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 可就朱某在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主张清偿
C. 可申请对朱某的合伙财产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D. 就朱某的合伙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这道商经知不定项表面在考合伙人个人债务清偿,本质是在用“权利边界”做判断轴,再用“主体错配”制造误选。
看懂这题,你会知道这个考点为什么能被反复变形来考。
秒解口诀
记牢‘两可两不可’:可要收益、可申请强执;不可代位行权、不可优先受偿。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在于偷换概念——将‘代位行使金钱债权’偷换成‘代位行使合伙人身性权利’。
《合伙企业法》第41条明确禁止债权人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中的权利(如事务执行权、监督权等),只能代位行使财产性收益请求权。
C选项看似正确但需注意条件:强制执行合伙份额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或‘退伙结算’,题干未明示此条件,但C表述‘可申请’是程序性权利,故正确。
D选项陷阱是虚构权利——法律从未赋予债权人对合伙份额的优先受偿权,这纯属担保物权思维错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