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是判例法吗?这道题考的是“指导性案例说服力”与“判例法约束力”的本质区别
看到“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就想到判例法,这正是命题人埋下的认知陷阱——混淆了非正式渊源的“说服力”与正式渊源的“约束力”。
题目
甲法官处理一起伤害赔偿案件,耐心向被告乙解释计算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并将最高法院公报发布的已生效同类判决提供乙参考。乙接受甲法官建议,在民事调解书上签字赔偿了原告损失。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 法院已生效同类判决具有普遍约束力
B. 甲法官在该案调解时适用了判例法
C. 甲法官提供的指导性案例具有说服力
D. 民事调解书经乙签署后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力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聚焦法的渊源分类,重点考察我国判例的法律地位及效力边界。
秒解口诀
口诀:调解参考非裁判,公报案例无约束;说服力对强制力,行政执行是张冠李戴。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普遍约束力”——我国法院生效判决只对本案当事人有约束力(既判力),对其他案件没有普遍约束力,这是“判例”与“判例法”的核心区别。
B项陷阱在于“适用了判例法”——我国不承认判例法为正式渊源,法官参考判例进行调解是运用非正式渊源的说理过程,而非“适用”判例法。
D项陷阱在于“行政强制执行力”——民事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民事强制执行力”,由法院执行,与行政机关无关,“行政”二字是致命偷换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