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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事务执行权≠监督权?普通合伙企业中非执行合伙人的权利边界深度拆解

你以为非执行合伙人就完全没权利?错!监督权人人有,异议权只给执行人,这是命题人挖的坑。

题目

通源商务中心为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约定由赵某、钱某二人负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孙某仍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B. 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李某享有监督权
C. 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周某享有异议权
D. 赵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钱某享有异议权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事务执行的权限划分、监督权利及异议权的行使主体规则。

秒解口诀

口诀:执行看约定,监督人人有,异议仅限执行人之间。

非执行人无权对外签约,但可瞪眼监督;执行人互掐可叫停。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A项设的陷阱是‘权利外观错觉’:考生易将普通合伙人‘原则上都有执行权’的一般规定,误用于‘合伙协议已特别约定执行人’的具体情境,忽略了特别约定优先。

C项的陷阱是‘权利名称混淆’:将《合伙企业法》第27条规定的‘监督权’(所有合伙人享有)与第29条规定的‘异议权’(仅执行事务合伙人之间享有)混为一谈,诱使考生认为‘有监督就有异议’。

D项看似冷门却是正确答案,因为它精准对应了第29条‘执行事务合伙人之间的异议权’这一具体规则,钱某作为共同执行人,对赵某的执行行为当然享有异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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