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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认定陷阱:为什么“验资后转出”反而不构成抽逃?公司法解释三的精准边界

你以为验资后转出就是抽逃?错!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明确列举的四种情形,唯独没有“验资后转出”这一项。

题目

2014年5月,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的下列哪一行为不属于抽逃出资行为?

A. 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去
B. 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去
C. 利用关联交易将其出资转出去
D.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定情形,需结合《公司法解释(三)》及2013年公司法修订内容分析。

秒解口诀

口诀:抽逃出资看手段,解释三第十二条是关键;虚构债权、关联交易、程序违法三情形,缺一不可莫乱判。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B、C、D选项设置了“行为外观相似但法律定性不同”的陷阱。

B选项“虚构债权债务”对应《解释三》第12条第1项“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C选项“利用关联交易”对应第2项“通过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D选项“制作虚假报表虚增利润分配”看似与抽逃相关,实则属于《公司法》第166条利润分配规则和第148条忠实义务的违反,是侵占公司财产而非抽逃出资。

A选项“验资后转出”虽可疑,但若无后续“将出资转出”的具体手段,仅凭此行为不能直接认定为抽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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