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严某为鑫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于公司对严某签发出资证明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在严某认缴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后,公司即须签发出资证明书
B. 若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
C. 出资证明书须载明严某以及其他股东的姓名、各自所缴纳的出资额
D. 出资证明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有价证券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书的签发时间、效力、记载内容及法律性质等核心规定。
秒解口诀
记住三不签:公司成立前不签、只认缴未实缴不签、股东名册未记载不签。
出资证明书只是“证据”不是“资格”,遗失可补办,原件非必需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在于偷换“认缴”与“实缴”概念,利用考生对“出资”一词的日常理解设套。
C选项陷阱是“须载明其他股东姓名及出资额”——《公司法》第31条只要求载明股东姓名、出资额、证书编号,未要求列明其他股东信息,这是命题人凭空添加的“记忆干扰项”。
D选项陷阱是把“证明文书”拔高为“有价证券”——出资证明书仅证明股东资格和出资额,不能像股票一样自由流通转让,缺乏有价证券的核心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