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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贾某移民退伙,90%考生栽在“退伙通知即生效”和“房屋返还”这两个坑

你以为退伙就是发个通知?错!普通合伙退伙的“通知”和有限公司的“通知”法律效果天差地别。

题目

2010年5月,贾某以一套房屋作为投资,与几位朋友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软件开发。2014年6月,贾某举家移民海外,故打算自合伙企业中退出。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时,贾某向其他合伙人发出退伙通知后,即发生退伙效力
B. 因贾某的退伙,合伙企业须进行清算
C. 退伙后贾某可向合伙企业要求返还该房屋
D. 贾某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仍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普通合伙人贾某退伙的条件、后果及责任展开,需结合《合伙企业法》对退伙规则的具体规定逐一分析。

秒解口诀

口诀:普通合伙退伙三牢记——通知要提前(30天),原物不返还(只退份额钱),旧债跑不掉(退伙前无限连带)。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A项设下“偷换概念”陷阱:将“提前三十日通知”这一程序性前提,偷换成“通知即发生退伙效力”。

B项陷阱是“混淆清算类型”:合伙人退伙(尤其是部分合伙人退伙)通常只涉及退伙结算(《合伙企业法》第51条),而非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命题人用“须进行清算”这个绝对化表述诱导考生混淆。

C项陷阱是“混淆出资性质”:贾某以房屋“出资”,该房屋所有权已转移至合伙企业,成为合伙财产(《合伙企业法》第20条)。

退伙时,贾某只能主张“退还财产份额”(第51条),即对应价值的货币或财产,而非要求返还原物(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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