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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诉讼三大禁区:清算不能同时提、被告不能是股东、判决效力不限于公司

你以为解散公司就能直接清算?错!《公司法解释二》第二条明确禁止同时起诉,这是程序上的绝对隔离。

题目

某经营高档餐饮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最近四年来,因受市场影响,公司业绩逐年下滑,各董事间又长期不和,公司经营管理几近瘫痪。股东张某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可同时提起清算公司的诉讼
B. 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C. 可将其他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D. 如法院就解散公司诉讼作出判决,仅对公司具有法律拘束力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股东提起公司解散诉讼时的程序规则,包括清算申请、保全措施、被告主体及判决效力等关键问题。

秒解口诀

解散诉讼三不准:不准带清算、不准告股东、不准限效力;一个例外:符合条件的可保全。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混淆了程序阶段:解散是确认之诉,清算是非讼程序,司法解释明确禁止‘打包起诉’。

C项陷阱是诉讼主体错位:解散诉讼的被告只能是公司(《公司法解释二》第四条),其他股东只能列为第三人。

D项陷阱是判决效力范围错误:解散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均有约束力,不仅限于公司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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