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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配合”≠“通力合作”——宪法第140条三机关关系原则的三大易混点拆解

很多考生把“互相配合”等同于无原则的“通力合作”,却忘了配合的前提是“分工负责”和“互相制约”。

题目

我国宪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分工负责是指三机关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B. 互相配合是指三机关以惩罚犯罪分子为目标,通力合作,互相支持
C. 互相制约是指三机关按法定职权和程序互相监督
D. 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这种关系,是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上的具体体现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宪法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的关系原则。

秒解口诀

口诀:分工是基础,配合有界限,制约是核心;凡把“配合”说成无条件协作或单一目标导向的,都是陷阱。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B选项设置了双重陷阱:一是偷换概念,将法定的“互相配合”偷换成日常语义的“通力合作”,后者暗示了无原则、无界限的协作;二是目标单一化,强调“以惩罚犯罪分子为目标”,这容易让考生联想到刑事诉讼的惩罚犯罪目的,从而忽略了三机关关系中保障人权的宪法价值。

在C选项上,命题人则用“按法定职权和程序互相监督”这一精准表述,考验考生对“制约”本质的理解——制约不是随意干涉,而是依法定程序进行的职权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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