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是A公司(国有房地产公司)领导,因私人事务欠蔡某600万元。蔡某让甲还钱,甲提议以A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偿还债务,蔡某同意。甲遂将公司一套价值600万元的商品房过户给蔡某,并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三个月后,甲将账作平,至案发时亦未归还欠款。(事实一) A公司有工程项目招标。为让和自己关系好的私营公司老板程某中标,甲刻意安排另外两家公司与程某一起参与竞标。甲让这两家公司和程某分别制作工程预算和标书,但各方约定,若这两家公司中标,就将工程转包给程某。程某最终在A公司预算范围内以最优报价中标。为感谢甲,程某花5000元购买仿制古董赠与甲。甲以为是价值20万元的真品,欣然接受。(事实二) 甲曾因公务为A公司垫付各种费用5万元,但由于票据超期,无法报销。为挽回损失,甲指使知情的程某虚构与A公司的劳务合同并虚开发票。甲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后,找公司财务套取“劳务费”5万元。(事实三) |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这道刑法不定项表面在考串通投标罪,本质是在用“条件认定”做判断轴,再用“主体错配”制造误选。
看懂这题,你会知道这个考点为什么能被反复变形来考。
秒解口诀
口诀:串通投标看主体(投标人)与实质(报价竞争);行贿受贿先过数额关(3万),主观认识错误不补客观数额缺口。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B项陷阱在于将“安排串通”等同于“教唆串通投标罪”。
命题人故意模糊了“招标人”与“投标人”的身份界限。
甲是招标方(A公司)领导,其行为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等,但绝非“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罪的教唆犯。
C项和D项是联动陷阱:C项用“以行贿的意思”掩盖了行贿罪对“财物数额”的要求(程某仅支出5000元,未达行贿罪标准);D项则用“以受贿的意思”和“以为是真品”来诱导考生认为主观故意和客观“收受”行为齐备即既遂,却故意将客观对象(仿品实际价值)作为隐藏的否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