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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附带民事程序:乙村请求确权的3大时间陷阱与2个复议细节

你以为行政附带民事请求是独立程序?错!90%考生栽在“另行组成合议庭”这个致命诱惑上。

题目

甲、乙两村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县政府裁决使用权归甲村。乙村不服向法院起诉撤销县政府的裁决,并请求法院判定使用权归乙村。关于乙村提出的土地使用权归属请求,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除非有正当理由的,乙村应于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
B. 法院作出不予准许决定的,乙村可申请复议一次
C. 法院应单独立案
D. 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程序规则展开,需结合《行诉解释》的具体条款判断各选项正误。

秒解口诀

口诀:一并审理非独立,开庭前提是原则;不准可复议一次,同一组织审到底——紧扣《行诉解释》138条。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C选项“法院应单独立案”——陷阱在于将“一并审理”误解为“两个案件”。

命题人利用“附带”二字制造独立程序的假象,但《行政诉讼法》第61条“可以一并审理”意味着在同一个行政案件框架下处理民事请求,无需另立民事案号。

D选项“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这是最精巧的陷阱,利用考生对“程序分离”的刻板印象和回避制度的联想,但《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38条明确规定“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彻底否定了另行组庭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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