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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独任审理与公开审理的陷阱,90%考生分不清

你以为“未送达起诉书副本”是硬伤,却忽略了简易程序对送达期限的特殊规定。

题目

某基层法院就郭某敲诈勒索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判处郭某有期徒刑4年。对于一审中的下列哪些情形,二审法院应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A. 未在开庭10日前向郭某送达起诉书副本
B. 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
C. 公诉人没有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D. 应公开审理但未公开审理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简易程序的法定审理规则及二审因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的情形。

秒解口诀

口诀:简易程序发回看两点——三年以上须合议庭,公开审理不能省;送达讯问可简化,非属严重程序违法。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陷阱:A项用普通程序思维设套——将《刑诉法》第187条(普通程序)的“开庭十日前”移植到简易程序,诱使考生忽略第219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的例外。

C项用“公诉人职责”模糊焦点——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但简易程序允许简化庭审流程,未发问不属《刑诉法》第238条“剥夺或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的严重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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