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乙殴打丙,致丙长期昏迷,乙在案发后潜逃,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甲提起公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丙的妻子、儿子和弟弟都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B. 甲、乙可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对故意伤害丙造成的物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 丙因昏迷无法继续履行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D. 如甲的朋友愿意代为赔偿,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这道刑诉多选表面在考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本质是在用“主体资格”做判断轴,再用“主体错配”制造误选。
看懂这题,你会知道这个考点为什么能被反复变形来考。
秒解口诀
记牢三句话:弟弟扶养才能告,共同犯罪才连带,间接损失都不赔。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B项设置了双重陷阱:一是用“甲、乙可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这一正确表述诱导考生,二是用“对故意伤害丙造成的物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错误结论进行捆绑。
A项用“弟弟”测试考生对《刑诉解释》第175条“其他对被害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的精确理解——弟弟只有在实际承担了扶养义务时才能成为原告。
C项直接考察《刑诉解释》第155条对“物质损失”的限定性列举,合同履行损失属于间接经济损失,明确排除。
D项用“应当准许”偷换“可以准许”,并混淆了“代为赔偿”与“赔偿被害人损失”作为量刑情节的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