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题拆解2016刑法多选

公务员考试找替考,组织作弊罪为何不成立?这道题考的是代替考试罪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具体区分

你以为安排别人替考就是组织作弊?错!这道题的关键在于“组织”二字的具体含义和“代替”行为的独立定性。

题目

2016年4月,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大学生丙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但丙考试成绩不佳,甲未能进入复试。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甲组织他人考试作弊,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B. 乙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应按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C. 丙考试成绩虽不佳,仍构成代替考试罪
D. 甲让丙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这道刑法多选表面在考代替考试罪与组织考试作弊罪,本质是在用“条件认定”做判断轴,再用“主体错配”制造误选。

看懂这题,你会知道这个考点为什么能被反复变形来考。

秒解口诀

口诀:让他人替自己,定代替考试罪;组织多人或系统作弊,才定组织考试作弊罪。

替考既遂看行为,不看成绩好与坏。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A选项设的陷阱是“安排”一词,让考生误以为“安排”=“组织”。

实际上,组织考试作弊罪(刑法第284条之一第一款)的“组织”行为,核心是策划、指挥、协调多人进行作弊,或者建立作弊网络。

甲只是安排丙一个人代替自己,这是“指使他人替考”,属于代替考试罪的犯意发起和行为安排,而非组织作弊罪意义上的“组织”。

B选项的陷阱在于“提供作弊器材”这个行为,容易让考生联想到“帮助行为”。

但组织考试作弊罪中的提供器材(第二款),是为“组织作弊”行为本身提供帮助,即帮助他人实施组织多人作弊的犯罪。

乙只是为甲个人替考提供器材,甲的行为不构成组织作弊罪,乙的帮助行为也就失去了成立该罪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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