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取保候审”陷阱:为什么方某被取保的47天不赔?
你以为取保候审也是羁押?错!命题人用“刑事拘留→取保→逮捕”的时间线,专门考你《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具体排除情形。
题目
某县公安局于2012年5月25日以方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将其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取保候审,8月11日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方某。2013年5月11日,法院以指控依据不足为由判决方某无罪,方某被释放。2014年3月2日方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县公安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B. 赔偿义务机关可就赔偿方式和数额与方某协商,但不得就赔偿项目进行协商
C. 方某2012年6月26日至8月11日取保候审,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D. 对方某的赔偿金标准应按照2012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刑事赔偿的义务机关、协商内容、赔偿范围及赔偿金标准展开,需结合现行法律逐一判断选项正误。
秒解口诀
口诀:逮捕无罪检察院赔,取保监视都不赔,协商项目可谈,工资标准看赔时上年。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误导考生形成“谁行为、谁赔偿”的简单思维,掩盖了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赔偿义务机关转移的规定。
B项陷阱:故意混淆“赔偿项目”与“赔偿方式、数额”的可协商性。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3条,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B项“不得就赔偿项目进行协商”是错误表述。
D项陷阱:用“2012年”这个拘留起始年份干扰,但赔偿金标准应按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即2013年)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