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将乙杀害,经鉴定甲系精神病人,检察院申请法院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法院审理该案,应当会见甲
B. 甲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可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C. 甲出庭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代为发表意见
D. 经审理发现甲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强制医疗案件的审理规则展开,需逐一判断各选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秒解口诀
强制医疗审理三核心:会见“应当”非可选,法援“应当”非可通知,出庭意见可自行发表非必须代劳。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陷阱精准布局:B项用“可通知”替换了《刑事诉讼法》第305条“应当通知”的强制性义务,制造了“可以”与“应当”的权限错觉。
C项用“应……代为发表意见”的绝对化表述,掩盖了精神病人“在能力范围内”可自行发表意见的例外。
D项是干扰项,根据《刑诉解释》第531条,发现“部分刑责能力”应“继续审理”,而非“转为普通程序”,这里偷换了“继续审理”与“转为程序”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