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下列哪一案件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A. 甲因侵占罪被免除处罚2年后,又涉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B. 乙涉嫌寻衅滋事,在押期间由其父亲代为和解,被害人表示同意
C. 丙涉嫌过失致人重伤,被害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被害人父亲愿意代为和解
D. 丁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害人表示愿意和解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条件,需结合案件性质、犯罪记录及当事人能力等因素判断。
秒解口诀
公诉和解三关检:一看罪名章节(四、五章故意或过失非渎职);二查五年有无故意犯罪前科;三验代理资格(在押加害方代理需同意,受害方限制能力代理当然有效)。
C项过失重伤属范围,被害限能父代合规定。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陷阱:用“侵占罪被免除处罚2年后”制造“前罪已处理完毕”的假象,但核心是“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虽属可和解范围(轻伤,且属第四章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但《刑事诉讼法》第288条明确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情形。
前罪“侵占罪”虽被免除处罚,但仍是故意犯罪,五年内又犯故意伤害(故意犯罪),直接排除。
B陷阱:用“父亲代为和解”这一表面合法的代理行为,掩盖了“在押期间”代为和解需“被告人同意”这一程序要件缺失,同时寻衅滋事罪的性质可能不符合“民间纠纷引起”的实质要件。
D陷阱:用“被害人表示愿意和解”营造和解可能性,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属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根本不属于可以公诉案件和解的罪名范围(仅限第四章、第五章的故意犯罪和除渎职外的过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