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题拆解2016刑诉单选

撤销案件后近亲属救济路径全解析:为何不能复议复核,却能直接提附带民事诉讼?

很多考生被“撤销案件”迷惑,惯性想到复议复核,却忘了本案已确认是意外事件,刑事程序已终结。

题目

甲乙二人在餐厅吃饭时言语不合进而互相推搡,乙突然倒地死亡,县公安局以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立案侦查。经鉴定乙系特殊体质,其死亡属意外事件,县公安局随即撤销案件。关于乙的近亲属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就撤销案件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
B. 就撤销案件向县公安局的上一级公安局申请复核
C. 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申请立案监督
D. 直接向法院对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这道刑诉单选表面在考撤销案件救济,本质是在用“主体资格”做判断轴,再用“主体错配”制造误选。

看懂这题,你会知道这个考点为什么能被反复变形来考。

秒解口诀

一看撤销原因:意外事件→无犯罪事实;二断刑事程序:终结无复议;三转民事权利:独立可起诉。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B选项陷阱在于将“撤销案件”与“不立案决定”的救济程序混淆。

刑诉法规定,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可申请复议、复核(第112条),但“撤销案件”是立案后经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决定,法律未赋予控告人复议复核权。

C选项陷阱在于利用“立案监督”这一常见救济概念,但本案公安机关已立案并侦查,不存在“应立不立”情形,监督前提不成立。

命题人用“撤销案件”这一结果,诱导考生套用不立案的救济途径。

注册后查看完整内容

命题角度拆解、挖坑套路分析、秒解技巧、变形预测等深度内容需要注册后开通会员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