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组织案辩护人会见带助理?看守所信件可检查?这题错在混淆三类特殊案件辩护权
你以为恐怖组织案会见要批准?错!命题人用“可带助理”“信件检查”两个陷阱,测试你能否区分三类特殊案件的辩护权差异。
题目
郭某涉嫌参加恐怖组织罪被逮捕,随后委托律师姜某担任辩护人。关于姜某履行辩护职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姜某到看守所会见郭某时,可带1-2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B. 看守所可对姜某与郭某的往来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
C. 姜某申请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而法院不同意的,法院应书面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D. 法庭审理中姜某作无罪辩护的,也可当庭对郭某从轻量刑的问题发表辩护意见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辩护人(律师)的会见、通信、调查取证申请及辩护内容等执业权利展开,需关注细节规定的例外情形。
秒解口诀
口诀:恐怖案件属三类,会见批准是前提;信件可查亦可截,无罪辩护不阻量刑。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用“可带1-2名律师助理”伪装成普通权利,但《律师会见规定》第7条明确“三类案件”会见需批准,带助理更需单独批准。
B项陷阱:前半句“可进行必要检查”正确,但后半句“不得截留、复制”错误——恐怖组织案信件可截留。
C项陷阱:用“法院应书面说明理由”伪装成程序保障,但《刑诉解释》第51条仅规定“应当说明理由”,未要求“书面形式”。
D项正确但易被怀疑:考生误以为无罪辩护与量刑辩护矛盾,实则《刑诉法》第193条允许辩护人独立发表量刑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