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能否溯及既往债务?命题人用“水泥合同约定”测试你对担保范围确定性的理解
你以为最高额抵押只能担保未来债务?错!合同约定将既往债务纳入担保范围,恰恰是《民法典》第420条允许的“当事人另有约定”情形。
题目
甲、乙双方于2013年5月6日签订水泥供应合同,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其价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约定2014年5月5日为债权确定日,并办理了登记。丙为担保乙的债务,也于2013年5月6日与甲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一年,自债权确定日开始计算。水泥供应合同约定,将2013年5月6日前乙欠甲的货款纳入了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该约定无效
B. 该约定合法有效
C. 如最高额保证合同未约定将2013年5月6日前乙欠甲的货款纳入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则丙对此不承担责任
D. 丙有权主张减轻其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最高额抵押与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认定,需区分抵押与保证对设立前债权的处理规则。
秒解口诀
口诀:最高额抵押可溯及——只要合同有约定;保证范围看合同——未约定则不负责。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在于利用考生对“最高额抵押担保将来债权”的刻板印象,故意忽略合同自由原则。
D选项陷阱更隐蔽:丙作为保证人主张“减轻责任”看似合理,但本题中丙的保证合同并未约定将既往债务纳入保证范围,所以丙根本“不承担责任”而非“减轻责任”,命题人用“减轻”偷换“免除”概念,诱导考生混淆两种法律效果。